关于新老项目的进项税分摊问题


问题描述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新老项目,日常发生的办公费、油费、广告费,取得专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新、老项目之间分摊?如果分摊,分摊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能够明确区分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是否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对已经抵扣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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