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减值问题


问题描述



据2018年发布的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莞全辖区都属于禁燃区,禁止燃煤。企业经营所处的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情形。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是否可以分期计提资产减值或是需要一次性计提减值?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因为公告已经发布,所以可以根据公告时限一次性计提减值准备,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入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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