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也就是说,三者出现竞合,同样不可兼得。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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